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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16页(663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国家保密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规范之总称。(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指下列内容: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3)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虽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构成此罪不具有渎职性质,按本罪规定“酌情处罚”,即斟酌、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的具体情况,根据其情节轻重,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犯泄密罪的处罚适当从轻处罚。(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实施的依法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或依法应当实施而没有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泄露国家秘密,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中国《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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