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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60页(407字)

又称“易货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以货币以外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契约,是商品交换不发达时代的合同形式,中国古代《经》中就有“抱布贸丝”的记载,货币出现后,互易逐渐为买卖代替,互易合同也渐处于从属地位,但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现一般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不过国际贸易中有时为减免繁冗的货币结算手续也予适用。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极为相似,所不同者只是前者以物易物,后者以货币购买物,所以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互易合同准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除禁止流通物外都可互易,《法国民法典》并特别明文规定互易合同不适用“暴力行为”。互易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2)双务有偿合同;(3)当事人双方须向对方给付货币以外的财产,并对其权利瑕疵和品质瑕疵负担保义务。一般互易财产在价值上应大致相当;如不等价,多得利益方可以用货币补足差价,这称为混合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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