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65页(664字)
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许多国家,它与“环境法”一词含义相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主要有: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环境安全,造福子孙后代,保证代间公平,保证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规范。环境保护法可以追溯到古代。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形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现在,环境保护法在不少国家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产生较早,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得到真正大发展。目前,它已初步形成体系,并成为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其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等。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具有自己独特而鲜明的特点:(1)既反映客观社会经济规律又反映客观自然生态规律;(2)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公益性;(3)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具有很强的综合性;(5)具有较多的国际性。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的调整对象、内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许多方面是基本一致或者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和相互交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