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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04页(591字)

指个别或多数用人单位与代表职工的团体或由职工选举的代表所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条件的书面合同。在许多国家,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团体契约”。集体合同是对劳动关系中将来劳动条件的规定,只要其内容不违法,常成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世界上最早的团体协约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的英、美等国。英国在19世纪70年代颁布的一些法律中,承认工人有与雇主缔结团体协约的权利。瑞士的日内瓦州以及新西兰同于1904年制定了包括团体协约内容的法律。对团体协约单独的立法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于1918年公布内容较为详尽的关于团体协约的法律,1921年公布团体协约草案。奥地利、芬兰、瑞典分别于1919年、1924年、1928年制定团体协约法。二战以后,许多国家对团体协约立法给予更多重视。在中国,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内容是劳动法律内容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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