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15页(1211字)
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遗产的权利,是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继承权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部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继承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继承权又称继承的期待权、可能性继承权或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占有和支配,只有在继承开始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能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广义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继承既得权的基础,属于人身性质的权利,本身还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与抛弃;在继承开始前,不能任意剥夺;当其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作为确认之诉的标的;继承开始时,该权利不须另行确认。狭义的继承权又称继承的既得权、现实性的继承权或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在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种继承权能够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享有这种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够直接占有或支配被继承人的遗产。狭义的继承权以广义的继承权为前提条件,是广义继承权的具体实现。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狭义的继承权。继承权的法律特征是:继承权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其客体只能是财产;继承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民,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权的实现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且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律事实出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和遗嘱指定的继承权才能实现;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其他人无权干涉。继承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权利: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有权就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表示接受的,就有权参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表示不接受即放弃的,便不能参加继承,不能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得遗产的权利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表示了接受继承的,即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应当由其继承份额的权利。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者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在不同的继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继承时,首先要按继承人的先后顺序行使;在遗嘱继承时,所有遗嘱继承人都有权利行使。此外,如果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当其继承权受侵害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胎儿的继承恢复请求权由其母亲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