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8页(371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70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休闲农场经营休闲农业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别处罚。第71条规定,休闲农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变更用途或变更经管计划者,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分别处罚,情节重大者,并得撤销其许可登记证。第72条规定,农民团体、农业企业机构或农业试验研究机构违反第35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经营利用计划或将耕地闲置不用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别处罚。第73条规定,本条例所定罚锾,由主管机关处罚。第74条规定,依本条例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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