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91页(406字)
审判制度的一种。指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某些革命根据地已实行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了这一审判制度。1951年9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以两审为终审。1954年颁布的和以后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诉讼法对两审终审制做了全面的规定。依照法律,中国法院分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有权依法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有错误,有权依法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