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约翰·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48页(1211字)
【生卒】:1806—1873
【介绍】:
英国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家。14岁开始在法国学习法律,17岁返回英国组织“功利主义社”。1832年开始在东印度公司任职。1865年被选为下院议员,以无党派身份批评政府,力主革新。他把边沁的自由主义法学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他的着述主要有《逻辑体系》(1843年)、《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年)、《论自由》(1859年)、《代议制政府》(1861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论自由》是约翰·密尔激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着作。在这本书中,约翰·密尔对自由的含义、内容、原则、特点,尤其是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代议制政府》是密尔政治法律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本重要着作。在书中,约翰·密尔着重论述了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职能、民主制、选举权、议会以及地方代表机关和民族等问题。约翰·密尔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功利主义既是人生观,又是道德规律。第一,他不只讲个人的享乐,而且强调社会之乐。他认为法律的任务是使个人之乐和众人之乐相结合。第二,他认为苦乐本身有质的差异,有粗精优劣的差别。第三,他认为要承认人间的差异,特别是人们享乐受苦能力的不同。第四,他认为趋乐避苦不必每人每事自己来权衡决定。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坚持认为,国家是经过人们深思熟虑后建造的,是人们意志和劳作的产物。他认为政体没有绝对好坏之分,它取决于民族的习惯和爱好。凡是实行放任政策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政体就是最好的政体。概而言之,一个良好的政府其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能促进或改善人的优良品德;一个是能够把人的优良品德贯彻于政治制度之中。约翰·密尔在其所着《代议制政府》一书中,详细地论述了代议制政府的各种问题。他把代议制政府看做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英国虽然是采取代议制政府的形式,但它并不理想,还有很多弊病和危险。约翰·密尔提出要按照他的标准改革英国议会。他提出改革英国议会的目的在于完善英国议会制度,加强资产阶级统治。他在《论自由》一书中系统地阐发了自己的自由观。他在书中论述的自由不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这说明,所谓自由无非就是指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这种社会自由的内容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总之,只要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每个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他进一步提出两条自由的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自己的利益而不损及他人的利益,这个人的行为完全自由。二是一个人行为损及别人利益时,这个人及其行为应受到社会或法律的惩罚。他在《论自由》中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进行了详细讨论。他认为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情感自由、行为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等,是发展人的个性和智慧,促进社会进步,增进人类福祉所必需。这种自由应当是绝对的。总之,密尔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原则基础之上的,他追求的是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