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27页(655字)

是指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套管理措施和方法。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准确信息,为进一步的环境管理提供根据和基础。1984年5月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确立了该制度,1992年8月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具体规定了这一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其他有害环境的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但是,排放生活废水、废气、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噪声,不需要申报登记。排放放射性废物,需要按照特殊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内容因排放污染物的不同而异,但通常要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污染防治的设施等。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填写过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此后如果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可给予罚款。

上一篇:排污费 下一篇:排污许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