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2页(370字)
票据权利的消灭期间。依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经过一定期间而不行使,即归于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票据时效的特点是比民法所规定的一般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短。关于票据时效的法律规定,有采取均一主义,即无论是第一债务人还是第二债务人,均适用同一的票据时效;也有采取差等主义,即按票据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的不同,其适用的票据时效的长短也不同。中国票据法采后者。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