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8页(484字)
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在民法中,平等原则表现在参与交易的当事人的人格是完全平等的。在交易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具体情况,如身份、性别、资产、年龄、识别能力、政治地位、民族和种族等全部都被悬而不论,双方都拥有法律上平等的人格。具体表现在:(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都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3)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并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也不指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完全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这里的平等只是一种法律上的人格的平等,至于当事人实际上存在的不平等的情况,法律是置而不论的。可见,平等原则要求的平等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和结果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