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51页(217字)
“破产免责主义”的对称。破产人对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负继续清偿的责任,该清偿责任不因破产程序终结而免除的立法原则和学说。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破产立法,坚持破产不免责主义,来源于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立法原则,除债权人主动免除之外,没有其他免除债务的途径,破产程序本已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保护,给债权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更不能成为债务人免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