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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79页(509字)

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于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如开庭审理日,判决宣告日等。期日一般由司法机关预先决定,并按规定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关于期日的一般规定予以指定。期日与期间相对称,有重要区别。期日有以下特点:(1)期日是司法机关会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的时间,应当共同遵守,而期间则是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2)期日有起点,没有终点。期日只预先决定开始期,而不决定终止期。期间则有起始至终止的日期。(3)期日由司法机关指定,而期间一般由法律规定。(4)期日可以变更,如取消原定期日,另定新的期日。期间一般不能变更。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指定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是期日耽误。有正当理由耽误期日的,司法机关可以改变期日。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按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按规定日期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日期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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