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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和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93页(308字)

又称“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前和解的对称。破产程序开始后,以终结破产程序为目的,债务人向法院申请而同债权人会议间达成的、并经法院许可生效的让步合同。强制和解可以具体分成三种:(1)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定期限内开始进行的和解,中国法采之。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经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债务人通过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而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而生效的和解协议。(2)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内进行的和解,英国法采之。(3)破产宣告后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期间内进行的和解,德国、日本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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