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95页(43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该罪名中包括一种行为和四种对象,即可以分解为四个罪名,即抢劫枪支罪、抢劫弹药罪、抢劫爆炸物罪、抢劫危险物质罪。同时抢劫四种对象时,成立一罪,而不是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他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强行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进行抢劫。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