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法庭审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5页(1125字)
法庭审讯是案件胜败的决定性阶段。
在审讯过程中,先后发言权和举证责任非常重要。民事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和首先发言。
法庭审讯过程基本如下:
(1)原被告分别向法官陈述自己主张的案情摘要。
(2)原告传召首位证人,向证人发问,使证人陈述出原告方面要证明的事实。
(3)被告盘问原告的首位证人,以暴露证人先前供词的破绽,或使证人说出一些有利被告的供词。
(4)原告复诘首位证人,以修补证人被盘问时所暴露的疑点。
(5)原告传召第二位证人,重复上述发盘、盘问、复诘的程序,直至全部原告的证人作证完毕。
(6)原告提出文件证据,如书信或物证,通常应在传召物证的物主出庭作证时向法庭出示。
(7)被告开始传召被告的证人,向该证人发问,使证人陈述被告方面要证明的破绽。
(8)原告盘问被告的证人,以暴露证人先前供词的破绽,或使证人说出一些有利原告的供词。
(9)被告复诘自己的证人,以修补证人被盘问时所暴露的疑点。
(10)以上述发盘、盘问、复诘的程序传召每一位被告的证人。
(11)被告方面的文件和物证也是在被告证人作证时向法庭出示。
(12)被告向法庭作结案陈词。
(13)原告向法庭作结案陈词。
在民事审讯过程中,一般不应该让未在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在庭内旁听。传召证人的一方,一般也不得进行引导性提问。已经作证的证人,不能与其他尚未作证的证人讨论案情。证人的供词,不得包括传闻。
如果违反上述的原则,或一方的发问不当,或一方的举证不当,便会使对方提出反对,由法庭决定如何解决。在审讯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律师经常对对方的陈辞或发问提出反对。法庭则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反对成立或反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