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管理信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31页(702字)
知识产权法概念。指附着于作品复制件上的,或在作品的公共传播中显示出来的,用以确定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的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权利管理信息对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些信息能够使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有关作品时考虑到作品的版权状况,避免误将那些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不享有版权的作品来处理,或者将属于此人的版权误认为属于彼人。权利管理信息的加注既方便版权所有人行使及保护其版权,又方便作品使用者依法使用有关作品。在网络时代,这种信息显示出了不同以往的重要性,是使社会公众了解权利人及其权利状况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这种信息在网络时代也是最容易被更改或删除的。为此,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以及美国1998年的《数字时代版权法》都规定,未经许可而对权利管理信息的更改与删除,以及明知这种信息被非法更改或删除而发行,或为发行目的而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均应被制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第19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的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而去除或更改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2)未经许可而发行、为发行目的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输,或者提供明知已被未经许可而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件,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