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限度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62页(400字)
战后日本在公害判例中提出的一项法律学说。该学说主张在社会生活中,如果认为污染侵害已超过了忍受限度,不论加害者是否采取了相当的防范措施,都认定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日本在经济优先观点支配下,对工业事业者采取保护的态度,在有些判决中确认如果工业事业者采取了相当的防范措施,就无过失,即使偶尔造成他人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忍受限度论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发展。在1972年的四日市烟害判决中,裁判所特别重视原告所受到的生命和健康的损害,确认即使采取了最妥善或相当的防治措施,也不能立即决定无责任,而应综合其他因素认定损害是否超过了忍受限度,在此基础上再加以决定。忍受限度的界限是指社会上一般人认为的忍受限度,要从被侵害者的生活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及被侵害的情况、程度来判断。该法律学说反映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环境污染中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