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会计审计常用词汇手册》第370页(467字)

会计师事务所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目前,世界各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尽一致,有的是独立出资执业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经济实体。有的是在税务上具有法人性质,但在法律上又不具备完全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还有的被称为特别法人组织等。在我国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应当报送合伙协议;(4)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6)负有限责任事务所的证明;(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它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委托它办理业务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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