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85页(555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进口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体现在中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后果而言的,至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本身,则是故意的。(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中国《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国《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以走私固体废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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