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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力范围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00页(617字)

又称“利益范围”。帝国主义国家政治控制和经济掠夺的地区或国家。尚无公认的定义。在国际关系上可用于不同的意义。1884-1885年14国柏林会议签订瓜分非洲的《总协定书》,开创了通过订立国际条约承认和划定势力范围的先例。随后,帝国主义列强间订立了各种相互承认和划分势力的条约。以英国为例,从1886年到1898年间,先后同德国、葡萄牙、意大利、俄国和法国等国缔结了关于势力范围的条约。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强迫弱小国家订立不平等条约在后者领土上取得势力范围。起初势力范围专指在非洲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要占领的土地,后也指帝国主义国家凭借其军事和经济力量控制某国或某地区的一部或全部不许别国插足,作为自己侵略和掠夺对象的特别地区。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取得殖民地或设立保护地的权利,但对于该地区不享有法律性质的领土主权,没有行使直接管理权、设置行政组织的权利或义务。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与中国清政府缔结的或列强相互间订立的各种协定,在中国取得的势力范围,与帝国主义国家在非洲等地的势力范围性质不尽相同。列强在各自势力范围的地域内并未取得中国领土的权利,但是要求中国保证不把该地域割让或租借给别国,主张在有关地域内享有特权地位和独占的经济利益与权利(如开矿、筑路借款等独占权或优先权),这些势力范围损害了中国主权,体现了帝国主义的对华侵略政策,后陆续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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