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09页(811字)
国家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或个人负责制的简称,是“合议制”或“集体负责制”的对称。即指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法定的行政最高决策权授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并由其负政治责任的领导制度。由于行政首长享有很大的人事权,对其机构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名;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工作有领导权,可召集和主持本部门的会议;行政首长拥有最后决定权,他要集中正确意见,作出最后的决定。因此,首长负责制的长处是权力集中,责任明确,行动迅速,保密性强,效率较高,短处是个人决定问题可能考虑欠周,易致失误,以至容易造成个人专制和权力滥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有一个指挥果断、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于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即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中国实行的首长负责制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一长制”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中国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建立在法制基础上,都必须依据法律和执行法律。行政首长决定任何问题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次,中国的首长负责制是在充分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吸收群众智慧的基础上实行的。如国务院就有全体会议制度和常务会议制度,各部、委也有部务会议制度和委务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政府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会议成员充分讨论,权衡利弊,比较各种方案后,才由行政首长最后作出决定。再次,中国的政府是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的。行政首长经常就政府所进行的重大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质询。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政府违法、越权的决议和命令,罢免政府主要行政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