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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26页(446字)

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处于对价的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的牵连关系。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债务发生的牵连性。双方当事人的债务由一个合同发生,互为条件,而一方的债权不发生,他方的债权也无从发生。如一方的给付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法、不能或因其他原因无效时,双方的债权均不发生。即使双务合同一方的债权让与第三人,该债权依然保有由双务合同所生的债权的性质,与他方的债权维持交互关系,如果一方债权不成立或无效,他方债权也不能成立或为无效。二是机能上的牵连。所谓机能上的牵连,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即应各自基于合同负有给付义务,在法律上该义务虽然不必以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为义务的成立条件,但一方负担债务实际上以他方负担债务为前提,故相互之间仍有牵连性。就债权的行使和存续而言,这种牵连性可分为关于履行的牵连和关于存续的牵连。关于履行的牵连成为同时履行抗辩的理论基础,而关于存续的牵连则成为危险负担等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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