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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62页(456字)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如民事诉讼中的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以及行政法中的消失时效等。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为:(1)稳定法律秩序。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2)证据作用。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该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时效制度作为证据的代用,可以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3)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实行时效制度的重要作用还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的效力在理论上有争议。一般认为,中国法律上的诉讼时效仅为当事人诉权的消灭,而非实体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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