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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82页(50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秩序。国家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并规范此类法律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态。(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230条的规定,对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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