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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加入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01页(522字)

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双边条约极少有规定第三国加入的情形,若干国家间订立的和约一般也不适用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特别是所谓造法性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公约》第15条规定,遇下列情形之一,一国可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1)条约规定一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加入一般不须经批准,附以须经批准条件的加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入,实际上只相当于待批准签署。过去有些学者认为国家不能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近年来国际实践表明,国家不仅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且加入本身常被计算在条约生效所须具备的数字之内。加入的程序是由加入国将加入书交存条约保管机关或通知缔约国或保管机关。条约对加入国生效的时间依照条约本身的规定。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则须待条约生效后才对该国生效。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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