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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92页(645字)

又称为“会议制”。指西方某些国家的政府组织形式。起源于古代雅典。当时由全体市民选出几百人组成公民大会,行使一切政治权力。现代各国采用委员会制的以瑞士为典型代表。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实行合议制的行政组织,被称为联邦委员会,由它统一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由联邦两院联席会议按多数比例制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联邦委员会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无权解散联邦议会。当联邦议会否决联邦委员会的某一提案时,并非对委员会的不信任,委员会不必辞职。联邦委员会是由4个政党联合执政,即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组成。宪法规定,任何一州均不能同时有2名联邦委员。联邦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由联邦议会从7名委员中选出。委员会主席兼任联邦主席,任期1年,不得连任,地位与其他委员相同。主席即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其职权有限,对外代表国家,从事接受国书等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无裁决权,也无权解散议会。联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委员的权限是平等的。委员会作决定时,至少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全体共同负责。7名委员分任7个部的部长,每个委员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有关3人小组(均需联邦委员会委员)研究决定。联邦委员会共有12个3人小组,负责决定内政、外交、军事、经济、财政、科研、农业、领土整治和能源等12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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