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01页(816字)
简称“刑种”,指刑法规定的刑罚的类别和各种具体方法。理论上刑罚分为:(1)生命刑,即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2)身体刑,是残损犯罪人身体的刑罚方法。目前被大多数国家所废弃。(3)自由刑,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中国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4)财产刑,剥夺犯罪人一部或全部财产的刑罚方法。如中国的没收财产和罚金刑。(5)资格刑,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之资格。如中国的剥夺政治权利等。有不少学者提出中国应当对此刑种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等。(6)名誉刑,剥夺犯罪人的名誉。名誉刑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逐渐减少。在当代世界各国刑法实践中,刑法对刑罚的分类大致分为五种情况:(1)主刑和从刑。中国采用此种方法。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和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2)除主刑和从刑外,另有一部分既是主刑又是从刑。如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5条规定:劳动改造、限制军职、拘役、军纪营管束、剥夺自由、终身剥夺自由,作为主刑。罚金和剥夺一定职务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既可以作为主刑,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或国家奖励,以及没收财产只能作为附加刑。(3)除主刑和从刑外,另设附加刑。如《德国刑法典》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是主刑,禁止驾驶是从刑。另设丧失服公务、选举及投票资格为附加刑。(4)不分主刑和从刑。如《泰国刑法典》第18条只是规定刑罚的种类,不规定主刑和从刑。(5)按照刑罚的轻重分为重刑、轻刑和附属刑。如《西班牙的刑法典》第27条规定,重刑为:死刑、长期监牢……,轻刑为短期监禁、私下训诫……,附属刑为:民事剥夺权利,丧失或没收犯罪工具及财产。按照刑罚适用的阶段,刑罚种类可以分为:法定刑、处断刑、宣告刑和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