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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47页(518字)

非因占有人的意思或他人的侵夺、盗窃而脱离占有人的占有的物。遗失物的法律特征是:(1)仍有所有人,即不是所有人抛弃了所有权的物;(2)具有显而易见性,区别于埋藏物和隐藏物;(3)占有的脱离须为客观的认定,如在自己住宅内忘记将物置于何处,只是占有人的主观意思,不构成客观的认定;(4)丧失占有非因为他人的盗窃、侵夺或物的逃脱;(5)须为动产。但在英美法上,只要动产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直接控制而下落不明,无论是基于抛弃、错误或盗窃,均认定为遗失物。对于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罗法规定未届满消灭时效前,无论何时遗失人都可以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返回之诉。德国民法规定,拾得人有义务呈报官署。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人应将拾得物交还失主,失主下落不明而无法返还时,应交主管机关公示认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财产,由主管机关将其交归国家。遗失物的拾得者对遗失物享有充分的占有权,可以对抗除真正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但不得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拾得人并负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在占有遗失物期间,因故意行为造成其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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