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14页(508字)
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的情况。法律基于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生活进行的规范,使同一种行为可能符合数种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且数个规范均能适用,从而产生责任的竞合。但数种规范不能是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的关系,而必须是并列的规范。规范竞合还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如伤害罪也可以构成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在民法内部,最常见的责任竞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例如,在加害给付的情形,债务人的行为一方面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其给付行为对债权人的其他权益也造成损害,则可以成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虽然可以符合数种责任的要件,但赔偿权利人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承担两种责任而为赔偿,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此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必须是二者均以特定给付或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情形,不具有同一内容的责任,例如,一是损害赔偿,一是更换标的物,不能成立竞合。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主要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在中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承认债权人有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应由法律对债权人选择的自由进行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