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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23页(394字)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无表决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等求偿权人也无表决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其他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委托代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还有权监督企业的破产整顿并听取报告,申请法院终结破产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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