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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9页(339字)

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监督,主要是指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包括:(1)批准逮捕权。即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2)审查起诉权。即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由其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3)侦查活动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于违法进行逮捕、拘留和搜查的负责人员,应当查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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