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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87页(275字)

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之一,其内容是: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效财产权的区别之一。有效财产权的有效以其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规定其有效期限;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是法定的。知识产权的终止、失效,只是其标的(权利)丧失,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依然存在,只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对知识产权规定法定保护期限,是为了更有效地推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发展,并考虑到对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兼顾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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