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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4页(826字)

是确认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作者的着作权,调整人们在创作和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关于着作权立法,世界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少数国家将着作权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而大多数国家则是通过单行立法作专门规定。尽管存在着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各国着作权法一般都包括如下内容:(1)着作权行政主管机关;(2)着作权主体的资格和着作权保护的范围;(3)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4)作品的合理使用;(5)着作权保护期;(6)着作权的转让;(7)着作权争议的解决;(8)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着作权法。从18世纪下半叶起,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制订和公布了着作权法。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着作权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着作权法。以后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也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制定过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的着作权法规,并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着作权法制。1957年,文化部公布了《保障出版物着作权暂行条例》。1958年,文化部对有关书籍出版规定了统一的支付稿酬办法。1984年,文化部颁发施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该法修订)。广义上中国着作权法还包括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外的有关法规,例如,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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