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0页(1437字)

有关美国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律下过定义,学术上也有不同的理解。这里表述的是美国行政法的狭义概念,只限于有关行政权及其行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机关所执行的实体法,如税法、反垄断法等。在美国,多数学者支持对行政法作狭义的理解,但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对行政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既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程序,也规定行政决定的效力以及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权限划分等内容。狭义行政法定义的优点是围绕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有利于集中研究对行政权的控制。广义行政法定义的优点是能比较全面地研究行政法各方面的问题,适应了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阶段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几个阶段:①1789年到1886年,是适用英国普通法的阶段;②1887年到1932年,是建立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阶段;③1933年到1960年,是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并得以巩固的阶段;④1966年到70年代末,是批评和改革传统行政法的阶段;⑤80年代以后,美国行政法进入了反思和新发展阶段。

美国行政法的制定机关和法的形式 美国行政法的创制机关包括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应由国会行使。但随着现代生活的复杂化,委任立法迅速发展,战后,行政部门越来越广泛地行使准立法权。法院则依据传统,通过确立大量判例进行着法的创制。美国行政法的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行政判例等。行政法律是指联邦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规范行政权行使的基本法律文件;行政规章是指美国总统,联邦和州的行政部门以及独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则、程序、标准的条例、决定和命令等;行政判例是指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而确立的有关行政行为的准则和有关行政救济的规范。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①关于行政权力的法律。美国的每一个行政机关在其建立之初都有国会为其制定的规定其组织、职权和职责的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遵守,若超越职权,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裁决或决定,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将宣布其为非法,并予以撤销;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人可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②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是美国有关行政程序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③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美国有关司法审查的法律不仅包括有关司法审查的范围,管辖及程序的规范,还包含了司法审查的实体规范。如《行政程序法》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六个标准:是否专断、反复无常和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与宪法有关规定相抵触;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没有可定案证据;是否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美国行政法渊源包括宪法、国会及行政部门立法、总统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以及判例法等。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而在行政法领域,制定法却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司法审查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行政公开法》、《侵权求偿法》等是行政机关权力运作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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