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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7页(459字)

英联邦部分成员国过去的名称,但并无固定的含义。最初指英国殖民地中白人的自治领地或由少数白人统治者治理的自治领地。1867年英帝国自治殖民地加拿大首先实行统一时,正式选用本名称;随后,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自治殖民地也相继成为自治领。这些自治领虽享有高度自治,但并不是国际法主体,而仍是英帝国的殖民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治领遂取得国际地位。1926年帝国议会通过《巴尔福报告》,宣布在对内对外关系上自治领与英本国地位平等,作为英联邦的成员自由联合。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自治领的独立地位。从此,自治领在英联邦内取得了主权独立国家的地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给予一些新独立的殖民地以自治领地位。在政治上,自治领中一些国家承认英王为国家元首,由英王任命总督,参加英联邦政府总理会议,在伦敦派驻高级专员。在经济上,除加拿大外,自治领都属英镑区。1947年“印巴分治”后,参加英联邦的国家通称为“成员国”,“自治领”的称谓逐渐被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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