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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机关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6页(637字)

指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都是自治机关,要体现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和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自治区、自治州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它们的职权主要是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重大事项以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等,同时,还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是行使自治权、组织和管理本自治地方各项行政事务的自治机关。它们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它们的职权主要是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管理本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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