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擅断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26页(429字)
“罪刑法定主义”的对称。一种专制主义刑法制度。对于哪些行为是犯罪,应当判处什么刑罚,不是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执法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作出决定的定罪判刑制度。17、18世纪兴起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中,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大力倡导罪刑法定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刑罚权,以保障人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刑法定原则开始为资产阶级法制所确认。具有代表性的是1789年法国革命之后制宪会议上通过的宪法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中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欧陆各国纷纷效仿,各国均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二战以后,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发展,许多国家特别是战后新独立的国家,都把它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在刑法或宪法上加以规定,罪刑擅断主义则为世界各国刑法所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