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38页(386字)

财产保险险种。属法定保险类。1951年4月24日,经原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其投保人为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被保险财产为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制成品、半成品、原料、粮食及农产品交通工具、商品及其它一切物资,共七类。投保财产因火灾、洪水、雷电、地震、地陷、爆炸、崖崩、匪盗抢劫等、《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列明的灾害事故而受损失(包括为防止灾害蔓延、保护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抢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律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保险费率依据保险财产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的不同,最低为0.5‰最高为24‰,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决定,自1955年起全国铁路、粮食、邮电、地质、水利、交通六个系统停办,1957年全国各系统逐步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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