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患畜屠宰处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5页(357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相当于下款之一的家畜所有者,须依据家畜防疫官的指示,立即对该当家畜进行屠宰处分:患有疫、牛肺疫、口蹄疫、鼻疽或狂犬病的家畜;有充分理由深信其患有牛疫、牛肺疫或口蹄疫的家畜。(2)为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道知事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令患有、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患有家畜传染病之家畜的所有者对该当家畜进行屠宰处分。(3)当不清楚家畜之所有者或其所在而无法进行第1项规定之命令时,道知事可让家畜防疫官对该当家畜进行屠宰处分。(4)当道知事发现有未注射狂犬病预防针的畜犬在屋外徘徊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采取扣留、屠宰处分及其他必要之措施。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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