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消灭口蹄疫赔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5页(530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关于加强和修正牲畜疫病法律的法令》规定:(1)根据本部分条例赔偿费应付给畜主本人:为消灭和预防口蹄疫或公布的疫病所销毁的牲畜、财产、畜尸、畜产品、饲料和设施者;检查员证明因患口蹄疫或公布的其他疫病而死亡的牲畜,其死亡时的场地正是当时根据本法令条例规定而实施检疫的场地。(2)被销毁的尸体、财产、畜产品、饲料和设施,除在销毁或死亡之后60天内,用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出申请、提供规定的详情并已按规定核实者外,根据本部分条例规定不付给赔偿费。(3)根据本条规定应付的赔偿费是:牲畜方面,销毁牲畜或因口蹄疫、公布的某种疫病死亡牲畜的地方按其死亡前牲畜的市场价格。因其他原因销毁时,按销毁前的牲畜市场价格;在财产、尸体、畜产品、饲料、或垫料方面,按销毁前的市场价格。在确定根据本部分规定支付的赔偿费上,对利润损失、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失、生产损失或其他随之发生的损失不给补贴。不管其他法令的规定如何,本国政府不另外再支付根据本部分支付的牲畜或财产、畜产品、饲料或设施赔偿费。(4)任何人利用本部分规定或为本部分规定而制定的条例有意弄虚作假、歪曲欺骗政府,为其本人或其他任何人谋取钱财者,按违反本条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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