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开发地域出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0页(201字)

韩国《山林法》第25条规定:(1)为了指定开发地域而进行动态调查中,认为有必要时,有关公务员,其他山林厅长或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所指定者可以出入他人的土地;在不得已情况下,可以变更或除去土地上的障碍物。(2)欲按照第1项规定出入他人之土地者,应携带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向关系人出示。(3)对于因第1项行为而蒙受损失者,应按总统令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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