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产业预备林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0页(197字)

韩国《山林法》第42条规定:(1)山林厅长可依据总统令规定,命令利用或加工林产品者拥有作为产业预备林的山林。(2)接到按第1项规定的产业预备林的拥有命令者,应有计划地开发其山林。(3)在接到第1项规定的产业预备林拥有命令者于所定期间不能拥有时,山林厅长可以按总统令规定,命其在国有林或公有林中造林。在这种情况下,造林木的分收率由总统令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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