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人身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67页(341字)

两全保险种类之一。简称“简身险”,又称“简易人寿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修订条款,于1982年起在我国陆续开办。凡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既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投保后无论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还是在保险期间因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或残废,保险人都按条款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费按“份”数计算(如每1份多月为人民币壹元),可投保1份或多份。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年龄、保险费的份数及保险期限而确定。保险期限为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70周岁为限。这种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储蓄和保险双重性质。人们通过保险还能达到储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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