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ker v.car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2页(1690字)
大法官埃尔·沃伦(Earl Warren)在后来被认为是他任内最重要的裁决之一的贝克诉卡尔(Baker v.Carr,1962)一案的裁决中指出,州立法议员名额比例分配的问题是可以由法庭判决解决的(justiciable)。贝克案因此为格雷诉桑德斯(Gray v.Sanders,1963)一案的裁决铺平了道路。最高法院从此对各州选举强化应用了“一人一票”的原则,在维斯伯瑞诉桑德斯(Wesberry v.Sanders,1964)以及雷诺兹诉西姆斯(Reynolds v.Sims,1964)两案中,这个标准还被运用到国会选区和各州内的两个立法机构。
贝克诉卡尔案起源于田纳西,该州的立法代表自1901年以来就再未根据人口比例重新分配过。都市化的进程造成各选区间人口发生重大变化而与其代表的人数比例很不相称。在寇乐格鲁夫诉格林(Colegrove v.Green,1946)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裁决,这类争执属于“政治问题”,并应根据宪法第四章中的保证条款由民选机构去解决;在贝克案中,肯尼迪政府的副检察长阿奇伯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代表大都市的选民进行了干预。
法官威廉·布伦南(Brennan)代表推翻寇乐格鲁夫案的六位法官持笔书写的裁决意见认定,法院对选民选举权的宪法权益受侵犯的主张具有司法管辖权,而且可利用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条款予以补救。布里南在其对政治问题原则的解释(目前仍具有定义性的作用)中,总结出六项判定标准。每一项都涉及全国政府的三权分立问题,而不是联邦政府所应关注的问题。为减少对平等保护标准意义不明确的担心,布里南下令将案件退回到原地区法院,由原先驳回该案的三位法官就公平补救问题重新审理。
威廉·道格拉斯(Dougla)大法官的附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依据的是州内投票争议中司法干预的前例,而汤姆·克拉克大法官的论点是田纳西的制度只是修补工作并缺乏合理根据,并且,在州法中缺少创议权或公民复决投票机制时,几乎没有其他希望能纠正现状。法官波特·斯图尔特的附和意见强调了该最高法院裁决仅针对法庭是否应审理这类案件的问题。
大法官菲利克斯·法兰克福(Frankfurter)的反对意见认为裁决标志着不正常地偏离了先例,并就司法介入政治问题提出了警告。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Harlan)也持有异议,并否认平等保护条款可以用来讨论这类代议人员的比例分配问题。
伊利诺伊州共和党参议员埃弗雷特·德克森(Evertt Dirksen)发动的要求国会召开宪法大会以推翻本案判决的努力最终失败了。贝克案至今仍是使用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案例,就像在卡罗琳产品案(Carolne Products Case,1938)第二段的脚注4中所预示的那样,也正如约翰·哈特·伊利的《民主与不信任》(John Hart Ely’s Democracy and Distrust)一书中为它所作的辩护那样,其目的是确保民主航道的畅通。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Voting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投票和政治参与)”】
Richard C.Cortner,The Apportionment Cases,1970.Jene Graham,One Man,One Vote:Baker v.Carr and the American Levellers,1972.
——John R.V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