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 association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7页(3063字)

在18世纪,美国第一个律师协会是由一群有良好社会关系的律师自行挑选组成的一个地方性组织,他们举行社交活动,进行小组讨论、辩论,并且处理他们共同关注的法律业务,包括获得律师资格的管制、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等。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热情在19世纪上半叶有所下降,但在内战以后又重新点燃起来。1870年纽约“牵头的”律师们组成了纽约市的律师协会,主要目的是与吐威德老板(Boss Tweed)的政府腐败进行斗争。同样,1874年在芝加哥组成的芝加哥律师协会与非法从事法律业务的行为进行斗争。此后,在纽约萨拉托加温泉避暑的一帮富有的律师于1878年建立了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以推进法律科学,改进正义的管理,提高法律行业的荣誉和声望并为律师之间提供互相交往机会。

随后,律师协会的数目持续增加,到1925年每个州或地区都有一个律师协会。至1930年,估计已有一千一百多个城市或县有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迅速增多反映了美国“组织革命化”的一个侧面。虽然起初这些协会大多数没有公开的会员制,会员资格只有凭邀请才能取得,将许多律师拒之门外,但对资格的要求渐渐地降低了。结果,至少属于一个律师协会的律师的比例从1915年的30%上升到了1930年的60%。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有些州决定要求本州所有律师都要加入律师协会,而协会受委托承担对法律行业本身的重大管理责任。现在超过一半以上的州要求律师参加被称为“强制的”、“统一的”或“联合的”律师协会。

在自愿加入的律师协会中,美国律师协会(ABA)现在是最大和最有影响的。在过去几年中,全国的律师中45%~55%属于美国律师协会。其他重要的律师协会有黑人律师们的全国律师协会(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人身伤害原告律师们的美国出庭律师协会,公司内部律师们的美国公司法律顾问协会,以及致力于提高贫民的政治、经济及法律地位的律师们的全国律师公会(National Lawyer’s Guild)等。

律师协会能做什么呢?早期律师协会的一个简单宗旨是在律师之间促进社交性的相互往来。但所有律师协会在他们的宗旨中还都包括了促进他们会员的专业利益和律师行业对促进公益业务的承诺。律师协会为他们的成员提供的服务有法律继续教育(education)课程、业务管理服务,并对各种产品和服务提供团体折扣。公益活动包括努力改进法律,最典型的是那些与律师特有的技术知识与司法管理有关的问题。虽然多数成员赞成这样的法律改革建议,但如果律师协会试图对与法律业界既无特别利益也无特别知识且涉及争议的公共政策施加影响时,许多律师将选择放弃。

与希望改进司法管理的目标相一致,律师协会还对司法部门职位候选人的专业资格提供公正的信息。在2001年之前,美国律师协会一直为联邦法官提名候选人提供正式评估,直到布什政府终止了这一实践为止。在与之类似的地方法官选举中,许多地方律师协会向他们的成员进行关于候选人资格的调查,并发表结果供选民考虑。同等重要的是美国律师协会与各州律师协会为促进在全国采用法官行为模范准则而进行的努力。

美国律师协会和许多州律师协会做了大量法律行业的管理工作。比如律师资格。美国律师协会经过长期斗争最终成功地提高了对入会申请人教育程度的要求,并通过这一过程赢得了许多州控制入会资格的一个正式功能,许多州现在要求申请入会的律师须从由美国律师协会认定的法学院毕业。作为这个建议的一部分,律师协会还设法采用和执行广为接受的法律业务的法律,并对未得到它允许的业务施加严厉的惩罚。

美国律师协会还对律师的品行进行管理,1908年它公布了道德准则并要求它的成员遵守。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颁布了专业责任法规来替代道德准则,并再次强调遵守法规是保持会员资格的前提条件。当司法部指出执行美国律师协会的某些规则也许触犯了反垄断法之后,美国律师协会不再特别强调它对成员遵守法规的要求,而将它的注意力转向争取各州最高法院颁布其模式法规。在州律师协会的支持下,除了一个州例外,其他所有各州均采纳了模式法规。1979年,美国律师协会还公布了律师纪律和取消资格过程的标准。美国律师协会非常密切地关注这些问题,比如它在1983年颁布了模式专业品行规则之后,各州和地方律师协会都严格地遵守,而事实上美国律师协会很多其他重要的提案既没有得到州律师协会的支持,也没有被州最高法院采纳。对模式规则进行评估的最高荣誉委员会,亦称品行2000委员会,提议美国律师协会考虑对专业品行规则作重大的改动,这个过程重新开始了。

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协会很好地为公众提供了服务。协会强调许多不同公众业务的活动,特别是重点改进法律和司法的管理,并努力为法官和律师建立品行标准。但律师协会也不乏批评者,有人认为他们与工匠协会或是工会没多大区别,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布反公平竞争的专业品行规则和规则并赢得司法认同,牺牲他们客户和公众的利益而进一步增加他们成员的经济利益。早期的律师协会因其政治和社会上的保守主义、精英主义、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仇恨外国人和反犹主义等而受到广泛的批评。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全国、各州和地方律师协会在美国法律的历史和法律行业的历史上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时常有争议的作用。未来的律师协会可能将继续如此。

【参见“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Legal(法律伦理与职业责任)”、“Lawyers(律师)”】

James W.Hurst,The Growth of American Law,1950.Roscoe Pound,The Lawyer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s,1953.Jerold Auerbach,Unequal Justice:Lawyers and Social Change in Modern America,1976.John P.Heinz,Edward O.Laumann,Charles L.Cappell,Terence C.Halliday,and Michael Schallman,"The Organized Bar,"in John P.Heinz and Edward O.Laumann,Chicago Lawyers,232-73,1982.Charles W.Wolfram,Modern Legal Ethics,1986.Michael Powell,From Patrician to Professional Eli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New York City Bar Association,1988.Richard L.Abel,American Lawyers,1989.

——Carl A.Pi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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