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7页(437字)

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限。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职权是:①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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