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2页(886字)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所具有的代议地位和所承担的代议职权和职责。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性范围的大小具有地区性,分为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职务。前者处于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职位上,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后者按照选举和任职的范围处于代表不同地区和不同范围的地区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职位上,既代表本地区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又负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职责。基于人大的性质,人大的任何决定必须由多数代表共同作出,但在意志表达上一般是代表个人的行为,个人对其表达行为向本选区或选举单位负责。就履行其职务的代议职能而言,代表们受一定范围的人民的委托,必须定期出席人大代表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或地方的重大问题,并将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意愿以议案的形式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对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辩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参与决定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国家与地区的重大问题。代表职务所具有的立法职能主要表现为代表们通过对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的行使,为社会确定基本的行为准则。代表职务中的监督职能的履行主要表现在审议其他国家机关提交的各种报告,向行政机关人员提出质询和询问,对人大本身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参加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到有关地区视察等。为履行代表职务,代表享有若干宪法权利,主要有出席会议权、提案权、审议权、发言权、质询权(包括询问等)、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视察权和进入常委会担任人大领导的权利等;为保障上述权利,代表还享有某些特别权利,如刑事诉讼的免责权、言论自由权和物质便利权。代表在任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主要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及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及时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接受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职务基于人民的委托产生,因而有一定的期限,我国人民代表履行职务的期限或任期在县以上人大是5年,乡级人大是3年,任期届满职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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