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1页(469字)

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就程序上所发生之争执点。比如,原告之起诉是否合法的争执点,诉有无变更或者是否应当允许其变更之争执点,代理人之代理权是否欠缺之争执点,某种证据能否进入诉讼之争执点,某方当事人、第三人应否提出一定诉讼文书之争执点。中间争点有的是单独提出的,有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通常的对抗中提出的,但它与双方的对抗方法是相对独立的,其独立性则在于它属于程序性,如非程序性的争执点,是本案的争执点,而不是中间争执点。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不仅应发现和解决本案件的争执点,而且也应注意和解决在程序上发生的中间争执点。解决程序上的争执点,不仅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解决中间争执点的方式,可根据争执点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法律规定用裁定、决定,而有的法律规定应作出判决。中间争点达到可裁判的程度时,即可作出裁判。中间之争点与本案诉讼同时达到可裁判时,应一并作出判决。中间之争点达到可裁判程度,而本案诉讼尚未达到可裁判程度时,有的法律规定对应判决的中间之争点,法院得作出中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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