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3页(3563字)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1723年出生于伦敦。从牛津大学毕业以后他忍受了当时由伦敦市中堂(Middle Tem ple)所资助的单独且无人监督的法律研究课程。1745年,他当选为牛津众灵学院(All Souls College)的校务委员会委员。作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他改善了学院和大学出版社的事务。他为大学生们开设了极受欢迎的英国法律课程,从而使有气无力的大学容光焕发。1758年,布莱克斯通被授予了Vinerian讲席,那是牛津大学第一个为国内法律(相对罗马法或民法而言)研究设立的讲席。但是,他的注意力很快就被分散了,首先是法律业务,然后是他作为议会议员的责任(1761~1970)。1770年,他被任命到普通诉讼法院,他在那里服务直到他1780年过世。
1756年,布莱克斯通出版了《对英国法律的分析》(An Analysis of the Laws of England),那是他在马修·黑尔的《法律分析》(Matthew Hale’s Analysis of the Law,1713)一书的启发下编纂的授课提纲。1761年到1965年间,布莱克斯通把他的分析进一步改编了成了内容翔实、可读性强的论文集:四大本,洋洋两千页的《英国法律评论》。评论的目的是为英国的上层阶级提供一部英国公私法的指南。它还试图证明,英国古老的不成文习惯法已经发展成一套复杂而巧妙的保护自由的制度,这套制度值得追随,对其只能进行最缜密的改革。评论被证明是极受欢迎的,在布莱克斯通余生的14年中迅速地再版了八次。到了19世纪,它成为了英美法律最重要的通论。
布莱克斯通将评论的结构简单地划分为“权利”和“侵权”两个对立的主题,每个主题各有两卷。在对有关法律性质的一些粗略讨论后这番努力的结果后来却大大激怒了年轻的杰里米·边沁,第一卷中支持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命题,即政府的用途就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诸如安全、自由(liberty)和财产所有权(property ownership)。第一卷其余部分叙述了在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中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即通过在组成政府的各种各样的官员之间分配权力。在美国人眼中,这种方法显着的特点是认为“最高权力(sovereign)和难以控制的立法权力”属于议会中的国王(King-in-Parliament)。第二卷中,仍然在“权利”主题之下,致力于解释普通法(common-law)使个人有权拥有和转让不动产及私人财产权益的规则,并证实这些规则虽然起源于封建时期,但仍适用于当代的自由主义的目的。
第三卷和第四卷分别处理了普通法中民法(私法)及刑法(公法)侵权。前一卷的焦点在民法程序(procedure)和补救(remedy)以及侵权(torts)行为。它主要目的是解释英国司法系统之内叠床架屋的司法管辖区、无章可循的诉讼根据的分类,试图提供一套合理的系统使受到其他公民侵害的个人权利得以维护。最后一卷确认各种各样的刑事罪名,并不动声色地为感化和更多的仁慈提出理由。评论以一段对辉格党史简要的分析而结束,并告诫英国精英们通过对法律的认真关注来实现他们的义务,即保护和推进英国自由的目的。
在大西洋彼岸,评论受到了含混的欢迎。作为议会议员(M.P.),布莱克斯通强烈地谴责了美国独立运动。的确,评论甚至否认了殖民地人民可拥有任何英国人享有的权利。毫不奇怪,他和他的着作随即引起了着名美国革命家的义愤。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威尔逊举行了一系列的演讲,专门驳斥布莱克斯通的最高权力归属于议会而不是人民的立场。托马斯·杰斐逊(Jefferson)则警告年轻律师们不要依赖评论中某些内容里的方法,唯恐它们私下兜售反民主的黑货。
正因为如此,评论在新的共和国几乎就像在英国一样地重要。爱德蒙特·伯克(Edmund Burke)在他代表对殖民地和解的发言中,极着名的评论就是评论一书在美国出售的数目几乎可与英国相比。虽然严格讲并不够准确,但是可以相当又有把握地说:建国时期的精英律师们对布莱克斯通都是耳熟能详的。而随后的几代人同样借助评论来学习法律,或是将它作为法学院校的基础教材(经常以圣乔治·塔克的美国化的版本)或作为执业律师的在职指南(包括最着名的亚伯拉罕·林肯版)。美国法律在基本的事务上譬如财产、犯罪和程序上主要来源于英国法律。在缺少法律图书设施时,评论成了宝贵且详尽的便携式法律全书。而且,19世纪美国律师也接受了布莱克斯通的基本主张:普通法反映了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慷慨的承诺。在这一点上,他们丝毫也不落在英国律师后面。
到20世纪的初期,布莱克斯通失去了他作为指导法律的灯塔地位:在寻求表达立宪政治、法律和政府等新概念的美国学者面前他成了方便的反衬。爱德华·考温(Edward Corwin)在对美国“更高的法律”传统的颂歌中,认为布莱克斯通坚持议会具有最高权力就不是把自由作为对于立法者的约束,而把自由仅仅作为积极法律的产物,使其可能遭受到占多数的立法者异想天开的任意和专横的践踏。在丹尼尔·鲍斯丁(Daniel Boorstin)对法律的“神秘科学”的分析中,布莱克斯通企图在普通法系中寻找具有生命力的原则被贬低为他试图将他对那个时代的现状无理性的拥抱加以合理化的无益尝试。在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的笔下,评论被认为暴露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内在”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意见传递给我们更多的是批评者本人而不是布莱克斯通的思想。肯尼迪不是为了更仔细地解释评论,而是表达那些热衷于在政治思想体系中发现深层“矛盾”的批判法律研究(Critical legal studies)运动学者的想法。鲍斯丁的写照则主要反映了年轻一代的傲慢,认为普通法和传统法律推理只是“先验的废话”,命中注定要由“功能性”或“科学性”的分析所取代。最后,恰恰与考温所说的相反,布莱克斯通所承认的国王在议会作为最高权力的地位并非是坚持立法者最高权力的国家主义者立场。布莱克斯通相信,他准确地在英国政府系统之内确定了事实上的最高权力的地位,并且这个系统可能最有助于保护自由。因此,在他的心目中评论本身的重要性在于保证未来议会议员能够理解何以授予他们此等最高权力的原因。如果他们由于专横立法而没能履行他们的义务,解决方案就不是再根据“更高级法典”的司法裁定来废黜最高权力,而是公民请愿,或在最坏的情况下,进行洛克式的反抗并创立新的最高权力。
【参见“Constitutional Commentators(宪法评论员)”】
Daniel Boorstin,The Mysterious Science of the Law:An Essay on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1941.Edward S.Cor-win,The"Higher Law"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1955.David Lieberman,The Province of Legislation Determined:Legal Theory in Eighteenth-Century Britain,1989.S.F.C.Milsom,"The Nature of Blackstone's Achievement,"in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1985):197-208.Dennis R.Nolan,"Sir William Blackstone and the New American Republic:A Study of Intellectual Impact,"N.Y.U.Law Review 51(1976):731 - 68.James Stoner,Common Law and Liberal Theory:Coke,Hobbes and the Origi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1992.
——John C.P.Goldberg